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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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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改价费字〔2026〕93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6〕534号)实施以来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的执行情况,现将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适用范围

2025年10月1日后完成接网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不含公用燃煤电厂厂用电替代项目)以及绿电直连项目,全部按照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类项目价格政策

2025年10月1日后完成接网的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燃煤自备电厂联网运行的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及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项目,以“户”为整体,对全部自发自用电量(包括燃煤自备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和各类型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按现行自备电厂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三、调整容量备份项目界定标准

容量备份项目可选择继续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容量备份项目界定标准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调整为“供电线路或受电变压器满足N-1原则要求,项目用电负荷按照本期最大负荷确定”。

四、设置政策过渡期

为做好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的衔接,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已接网且有变更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意愿的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可向电网企业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政策过渡期。过渡期自项目实际接网(升压站反送电结束时间)起执行,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可按照接入系统评审意见中明确的最大网供容量确定或按照项目实际最大需量的1.6倍确定。过渡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执行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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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2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发改价费字〔2026〕93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落实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6〕534号)实施以来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的执行情况,现将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适用范围

2025年10月1日后完成接网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不含公用燃煤电厂厂用电替代项目)以及绿电直连项目,全部按照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类项目价格政策

2025年10月1日后完成接网的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燃煤自备电厂联网运行的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及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项目,以“户”为整体,对全部自发自用电量(包括燃煤自备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和各类型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按现行自备电厂政策缴纳相关费用。

三、调整容量备份项目界定标准

容量备份项目可选择继续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容量备份项目界定标准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调整为“供电线路或受电变压器满足N-1原则要求,项目用电负荷按照本期最大负荷确定”。

四、设置政策过渡期

为做好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的衔接,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已接网且有变更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意愿的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可向电网企业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政策过渡期。过渡期自项目实际接网(升压站反送电结束时间)起执行,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可按照接入系统评审意见中明确的最大网供容量确定或按照项目实际最大需量的1.6倍确定。过渡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执行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政策。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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