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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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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1375号

  

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监察执法处,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现将《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庞勇,0471-5221977。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25 号)和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2〕1219号)要求,决定从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底,开展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以下简称煤矿考试考核),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清退一批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专职教师;提升一批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坚持以考促学,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试考核对象

自治区级组织考试考核对象为全区煤矿“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盟市级组织考试考核对象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一)“五职矿长”。包括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

(二)专业技术人员。井工煤矿:副总工程师和专门从事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质测量、防治水、监测监控、防突、防冲工作的科室(区、队)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露天煤矿:副总工程师和专门从事采煤、剥离、运输、排土、地质测量、防治水、监测监控、边坡、煤层自燃工作的科室(区、队)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上述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核的不再参加盟市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核。

(三)专职教师。包括煤矿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册的专职教师。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参加自治区级考试考核之外其他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明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已任职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六)其他从业人员。除“五职矿长”、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外其他直接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煤矿企业外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上述相应类别进行考试考核。

三、考试考核方式

自治区级考试考核与盟市级考试考核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同步推进。

(一)考试方式

1.“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教师。

西部区: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乌海分校考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场;鄂尔多斯市其他旗区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鄂尔多斯分校考场。

东部区: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锡盟分校考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原则上利用内蒙古东部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场。

上述人员中井工煤矿“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露天煤矿矿长、专职教师,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露天煤矿其他矿长、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系统”,采取分类分批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原则,由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监察执法处共同组织,考场由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主选择。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考场可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场;兴安盟可利用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考场。

上述人员中井工煤矿的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露天煤矿的使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采取分类分批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其他从业人员可采取分片集中或到企业现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核方式

对考试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允许采取同样的方式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各考核小组采取通过查看其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料及询问、座谈交流、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仍不合格的,建议有任免权限的单位或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组织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执法处派员监考、组织阅卷。

四、考试试题组卷

(一)“五职矿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矿长,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露天煤矿其他矿长使用自治区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二)专业技术人员。井工煤矿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露天煤矿使用自治区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露天煤矿使用自治区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四)特种作业人员。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五)其他从业人员。由各盟市按照自治区能源局公布的其他从业人员范围及考核大纲自行组建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六)专职教师。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五、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区考试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自治区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能源局安全总监担任,成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煤矿安全监察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成员由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有关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制定考试考核工作方案,测试完善考试系统,组织开展试点考试,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考试考核,收集汇总、整理上报考试考核工作进展情况。

(二)考试考核工作组

自治区组成若干个考试考核工作组,按分工对各盟市开展考试考核。(任务分工和人员组成名单另行制定)自治区和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考试考核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考试考核形式、方法、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为开展考试考核奠定基础。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填报人员信息(2022年12月20日前)

各盟市、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各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参加考试人员基本信息,分类建立考试考核人员花名册,由盟市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辖区内煤矿相关人员应考尽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由各培训机构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考试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选取。

(二)组织开展试点考试(2022年12月底前)

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有关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开展试点考试,探索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完善考试系统。各盟市要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开展试点考试。

(三)全面开展考试考核(2023年2月底前)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考试考核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如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核的,在征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同意后,时间可适当推迟。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驻地监察执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考试考核工作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保障措施,推动考试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组织考试考核。各考试考核工作组要主动与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科学制定本组考试考核计划,合理安排考试考核人员和时间,有序组织开展考试考核,不得因考试考核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各考场设主考1名,监考2名,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设考试技术保障人员 1 名,负责计算机考试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工作人员2名,负责协助监考人员审核、查验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证件。

(三)严肃考场纪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考试考核工作组及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相关规定,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参加考试人员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与考试无关的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四)严守保密规定。考试考核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考试考核工作组组长要组织对本组所有参与考试考核的人员进行保密和廉政教育,确保全体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不泄题、不漏题,确保考试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五)规范设置考场。用于考试的场所要符合消防要求,考试机位间隔适中、计算机网络保持平稳畅通、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供电等设施设备要符合要求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六)严格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时对考场进行通风、消毒,落实扫码、体温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实行限员分批错峰考试,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

(七)及时报送情况。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 2022 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煤矿企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直接报送)。从12月起,每月14日、29日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附表2.3.4内容认真统计核实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试考核工作开展后,自治区级各考试考核工作组联络员于每月14日、29日要将本组考试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煤矿企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花名册

2.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

3.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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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1375号

  

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监察执法处,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现将《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庞勇,0471-5221977。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25 号)和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2〕1219号)要求,决定从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底,开展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以下简称煤矿考试考核),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清退一批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专职教师;提升一批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坚持以考促学,进一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试考核对象

自治区级组织考试考核对象为全区煤矿“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盟市级组织考试考核对象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一)“五职矿长”。包括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

(二)专业技术人员。井工煤矿:副总工程师和专门从事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质测量、防治水、监测监控、防突、防冲工作的科室(区、队)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露天煤矿:副总工程师和专门从事采煤、剥离、运输、排土、地质测量、防治水、监测监控、边坡、煤层自燃工作的科室(区、队)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上述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核的不再参加盟市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考核。

(三)专职教师。包括煤矿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册的专职教师。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参加自治区级考试考核之外其他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明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已任职但尚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且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六)其他从业人员。除“五职矿长”、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外其他直接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煤矿企业外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上述相应类别进行考试考核。

三、考试考核方式

自治区级考试考核与盟市级考试考核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同步推进。

(一)考试方式

1.“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教师。

西部区: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和鄂托克前旗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乌海分校考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场;鄂尔多斯市其他旗区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鄂尔多斯分校考场。

东部区: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原则上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锡盟分校考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原则上利用内蒙古东部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场。

上述人员中井工煤矿“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露天煤矿矿长、专职教师,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露天煤矿其他矿长、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系统”,采取分类分批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原则,由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监察执法处共同组织,考场由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主选择。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考场可利用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考场;兴安盟可利用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考场。

上述人员中井工煤矿的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露天煤矿的使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采取分类分批集中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其他从业人员可采取分片集中或到企业现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核方式

对考试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允许采取同样的方式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各考核小组采取通过查看其专业背景、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料及询问、座谈交流、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经考核认定仍不合格的,建议有任免权限的单位或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组织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执法处派员监考、组织阅卷。

四、考试试题组卷

(一)“五职矿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矿长,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露天煤矿其他矿长使用自治区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二)专业技术人员。井工煤矿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露天煤矿使用自治区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露天煤矿使用自治区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四)特种作业人员。统一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五)其他从业人员。由各盟市按照自治区能源局公布的其他从业人员范围及考核大纲自行组建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六)专职教师。使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按照有关考试试题组卷规则从题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卷。

五、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一)自治区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全区考试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自治区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能源局安全总监担任,成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煤矿安全监察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成员由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有关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制定考试考核工作方案,测试完善考试系统,组织开展试点考试,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考试考核,收集汇总、整理上报考试考核工作进展情况。

(二)考试考核工作组

自治区组成若干个考试考核工作组,按分工对各盟市开展考试考核。(任务分工和人员组成名单另行制定)自治区和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考试考核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考试考核形式、方法、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为开展考试考核奠定基础。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填报人员信息(2022年12月20日前)

各盟市、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各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参加考试人员基本信息,分类建立考试考核人员花名册,由盟市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辖区内煤矿相关人员应考尽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由各培训机构直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考试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选取。

(二)组织开展试点考试(2022年12月底前)

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有关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有关人员,开展试点考试,探索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完善考试系统。各盟市要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开展试点考试。

(三)全面开展考试考核(2023年2月底前)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考试考核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如因疫情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考核的,在征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同意后,时间可适当推迟。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驻地监察执法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考试考核工作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保障措施,推动考试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

(二)组织考试考核。各考试考核工作组要主动与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科学制定本组考试考核计划,合理安排考试考核人员和时间,有序组织开展考试考核,不得因考试考核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各考场设主考1名,监考2名,负责本考场的监考工作;设考试技术保障人员 1 名,负责计算机考试的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工作人员2名,负责协助监考人员审核、查验参加考试人员的相关证件。

(三)严肃考场纪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考试考核工作组及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相关规定,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参加考试人员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与考试无关的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四)严守保密规定。考试考核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考试考核工作组组长要组织对本组所有参与考试考核的人员进行保密和廉政教育,确保全体人员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做到不泄题、不漏题,确保考试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五)规范设置考场。用于考试的场所要符合消防要求,考试机位间隔适中、计算机网络保持平稳畅通、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供电等设施设备要符合要求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六)严格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时对考场进行通风、消毒,落实扫码、体温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实行限员分批错峰考试,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细。

(七)及时报送情况。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 2022 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煤矿企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花名册(电子版)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直接报送)。从12月起,每月14日、29日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附表2.3.4内容认真统计核实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试考核工作开展后,自治区级各考试考核工作组联络员于每月14日、29日要将本组考试考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煤矿企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花名册

2.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

3.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考试考核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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