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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6-0068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文  号 内政办发〔2026〕6号
成文日期 2026-02-13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2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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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推动建立全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土地手续办理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电网项目,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电网企业)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可只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电网企业)

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临时用地补偿价格在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的浮动区间以及临时用地的补偿范围(边界),并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市、区)可以参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临时用地补偿价格浮动区间、补偿范围(边界)开展相关工作。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在盟市相关部门网站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栽抢建,违规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各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本地区政府统筹协调、电网企业承担补偿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重点盯办青赔清障及行政手续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三、明确压覆矿产资源办理流程

电网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项目用地及影响范围内已查明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项目查询范围内无已查明矿产资源和已设矿业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压覆查询结果文件作为申报用地审批的要件。项目查询范围内有已查明矿产资源或已设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评估报告。经调查,建设项目未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作为申报用地审批的要件;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要件;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评审备案后,按规定履行压覆审批手续,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已设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实施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签署互不影响协议;建设项目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签署同意压覆协议。(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四、优化林草手续办理

(一)经自治区能源局确认后,急需动工建设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电网工程,电网企业可按照先行用地、分期分段办理相关规定,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使用林地草原手续或分期分段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后续1年内完成整体项目林地草原审批手续。根据工程先行用地情况,可同步办理工程施工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责任单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二)占用基本草原的电网项目,占补平衡与草原手续可同步办理,电网工程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可以与永久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同步并联办理;新能源本体工程与配套接网工程分别立项核准的,可分别独立办理林地草原手续。(责任单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五、简化文物手续办理流程

(一)电网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涉及长城、秦直道、金界壕等线性文物遗址的,应当尽可能选择已有线路廊道或遗址消失段。电网企业将选址方案函询文物行政部门,同时出具开工前办理文物保护行政许可手续的承诺书,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出具“原则同意开展用地前期工作”的意见(最终审批意见以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行政许可为准)。项目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的,电网企业可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则同意开展用地前期工作”的意见,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电网企业)

(二)电网项目选址获批后,电网企业在开工前应当尽早依法依规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文物保护行政许可申请。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尽快启动考古调查工作,指导帮助电网企业完成组件工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六、强化电力通道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按照电力规划预留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公路、铁路产权单位应当与电网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优化钻跨越手续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实现钻跨越手续办理“一个口进出”、“联合审查、多审合一”。在城市中心城区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确需采用沟道、管道的,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电网企业〕

七、完善耕地占用税协作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临时用地恢复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并指导电网企业完成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恢复、达到验收标准,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恢复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结论。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出具的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予以办理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电网企业〕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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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内政办发〔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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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2-13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2-25 17:24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电网项目建设,推动建立全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土地手续办理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电网项目,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电网企业)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可只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电网企业)

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临时用地补偿价格在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的浮动区间以及临时用地的补偿范围(边界),并向社会公布。各旗县(市、区)可以参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临时用地补偿价格浮动区间、补偿范围(边界)开展相关工作。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在盟市相关部门网站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栽抢建,违规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各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本地区政府统筹协调、电网企业承担补偿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重点盯办青赔清障及行政手续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三、明确压覆矿产资源办理流程

电网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项目用地及影响范围内已查明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项目查询范围内无已查明矿产资源和已设矿业权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压覆查询结果文件作为申报用地审批的要件。项目查询范围内有已查明矿产资源或已设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规范》(DZ/T 0479-2024)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或评估报告。经调查,建设项目未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作为申报用地审批的要件;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非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要件;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评审备案后,按规定履行压覆审批手续,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已设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实施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签署互不影响协议;建设项目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签署同意压覆协议。(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四、优化林草手续办理

(一)经自治区能源局确认后,急需动工建设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电网工程,电网企业可按照先行用地、分期分段办理相关规定,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先行使用林地草原手续或分期分段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后续1年内完成整体项目林地草原审批手续。根据工程先行用地情况,可同步办理工程施工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责任单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自治区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二)占用基本草原的电网项目,占补平衡与草原手续可同步办理,电网工程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可以与永久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同步并联办理;新能源本体工程与配套接网工程分别立项核准的,可分别独立办理林地草原手续。(责任单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五、简化文物手续办理流程

(一)电网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涉及长城、秦直道、金界壕等线性文物遗址的,应当尽可能选择已有线路廊道或遗址消失段。电网企业将选址方案函询文物行政部门,同时出具开工前办理文物保护行政许可手续的承诺书,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出具“原则同意开展用地前期工作”的意见(最终审批意见以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行政许可为准)。项目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的,电网企业可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则同意开展用地前期工作”的意见,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电网企业)

(二)电网项目选址获批后,电网企业在开工前应当尽早依法依规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文物保护行政许可申请。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尽快启动考古调查工作,指导帮助电网企业完成组件工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六、强化电力通道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按照电力规划预留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公路、铁路产权单位应当与电网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优化钻跨越手续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实现钻跨越手续办理“一个口进出”、“联合审查、多审合一”。在城市中心城区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确需采用沟道、管道的,应当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电网企业〕

七、完善耕地占用税协作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临时用地恢复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并指导电网企业完成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恢复、达到验收标准,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恢复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结论。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出具的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予以办理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电网企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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