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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50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8-27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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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与政策依据

2021年5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中包括配套新增的火电调峰等灵活调节能力。

为积极推进燃煤电厂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消纳能力,促进新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自治区能源局于2021年6月16日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内能电力字〔2021〕372号),鼓励依托实施灵活性改造后新增的调峰能力,优化配置一定规模新能源,在不占用大电网公共调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风光火储一体化”发展。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要求,规范有序推进自治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挂网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完善工作思路,最终形成了《细则》文件。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共包括5章,1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包含3个条款。一是明确编制背景与政策依据。二是提出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区内自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申报和管理。三是明确责任范围,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电力主管部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分工负责,有序推进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

第二章为建设内容,包含4个条款。一是明确燃煤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后应符合的调节能力标准。二是提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能力配套建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的工作思路。三是明确项目接入电网的相关要求。四是提出燃煤电厂与所配建新能源的调度运行方式。

第三章为申报要求,包含4个条款。一是明确申报建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的燃煤电厂应满足的条件。二是对申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应包含火电灵活性改造方案、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规模分析、新能源建设方案等内容,达到初步可研深度。三是提出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由各盟市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四是要求各盟市电力主管部门应统筹制定本地区各年度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和改造时序。

第四章为组织实施,包含3个条款。一是明确方案评估的工作流程,由自治区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工作方案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出具审核意见。二是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环节提出具体要求,火电灵活性改造原则上应于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下一年度取暖期开始前完成。三是明确审核确认的工作流程,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出具确认通知,予以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并网接入。

第五章为附则,包含1个条款。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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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5072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8-27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7 15:25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编制目的与政策依据

2021年5月1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中包括配套新增的火电调峰等灵活调节能力。

为积极推进燃煤电厂实施火电灵活性改造,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消纳能力,促进新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自治区能源局于2021年6月16日印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内能电力字〔2021〕372号),鼓励依托实施灵活性改造后新增的调峰能力,优化配置一定规模新能源,在不占用大电网公共调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风光火储一体化”发展。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要求,规范有序推进自治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挂网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完善工作思路,最终形成了《细则》文件。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共包括5章,1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包含3个条款。一是明确编制背景与政策依据。二是提出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区内自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工作方案的申报和管理。三是明确责任范围,自治区能源局、各盟市电力主管部门、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分工负责,有序推进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

第二章为建设内容,包含4个条款。一是明确燃煤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后应符合的调节能力标准。二是提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能力配套建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的工作思路。三是明确项目接入电网的相关要求。四是提出燃煤电厂与所配建新能源的调度运行方式。

第三章为申报要求,包含4个条款。一是明确申报建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的燃煤电厂应满足的条件。二是对申报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应包含火电灵活性改造方案、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规模分析、新能源建设方案等内容,达到初步可研深度。三是提出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由各盟市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四是要求各盟市电力主管部门应统筹制定本地区各年度火电灵活性改造规模和改造时序。

第四章为组织实施,包含3个条款。一是明确方案评估的工作流程,由自治区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工作方案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出具审核意见。二是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环节提出具体要求,火电灵活性改造原则上应于工作方案审核通过后下一年度取暖期开始前完成。三是明确审核确认的工作流程,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出具确认通知,予以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并网接入。

第五章为附则,包含1个条款。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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