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6-025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内能源煤管字[2026]17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0 | 公文时效 |
一、编制依据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
《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
《关于印发<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煤炭规〔202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 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能源煤管字〔2024〕5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科技〔2025〕7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煤炭〔2025〕89号)。
(一)验收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完成智能化建设,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企业自主验收,形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自验收报告》,且各智能化系统从自主验收之日起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
3.编制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建立了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机构和专业人才。
4.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验收流程
1.企业自验。煤矿申请验收前,应先由煤矿上级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无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写自主验收报告。
2.管理部门验收。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审核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在收到验收请示3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完成验收工作。其他煤矿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执法处开展材料审核和验收工作,审核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能源局。
3.公示公布。通过验收的煤矿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三)验收要求
1.专家组成要求。井工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露天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若包含选煤厂验收时专家组成员应再增加2名,专家选取应执行回避制度,并签署专家验收承诺书。
2.现场验收要求。进行验收时要注重实用效果,专家应现场核查系统运行情况。采煤或掘进工作面现场核查实时运行不少于1个工艺循环,至少核查连续2个月以上的系统运行数据,固定岗位无人值守通过调度系统进行检查,其他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3.验收报告要求。智能化煤矿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煤矿概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4.验收等级要求。煤矿智能化验收应按照建设条件先分类后评价,建设条件分为I类、II类和III类,评价结果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原则上I类煤矿应达到中级及以上等级,II类煤矿应逐步提升至中级及以上等级,III类煤矿应达到初级及以上等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5.廉政要求。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
1.优惠政策使用。对公布的智能化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未能动态达标的煤矿,逾期未能完成整改则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坚持动态检查。盟市和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蒙古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应当每年对通过智能化验收的煤矿进行动态检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动态抽查,督促动态达标。
(五)保障措施与政策衔接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和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能安监二字〔2023〕1026号)同时作废。本办法执行中,国家对煤矿智能化建设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附件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一)井工煤矿
1.建设条件分类
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灾害条件及矿井剩余服务年限等对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100>Ⅰ类煤矿≥85、85>Ⅱ类煤矿≥70、Ⅲ类煤矿<70,分类评价指标见下表。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单位 |
等级划分 |
指标得分 |
权重值 |
|
1 |
生产能力 |
万吨 |
≥800 |
100 |
66.15% |
|
400-800(不含) |
85 | ||||
|
120-400(不含) |
75 | ||||
|
<120 |
65 | ||||
|
2 |
瓦斯等级 |
— |
低瓦斯矿井 |
50 |
6.85% |
|
高瓦斯矿井 |
75 | ||||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100 | ||||
|
3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
— |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
25 |
4.67% |
|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
50 | ||||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
75 | ||||
|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
100 | ||||
|
4 |
冲击危险性 |
— |
无冲击地压危险 |
25 |
8.26% |
|
弱冲击地压危险 |
50 | ||||
|
中等冲击地压危险 |
75 | ||||
|
强冲击地压危险 |
100 | ||||
|
5 |
矿井剩余服务年限 |
年 |
10年以上 |
100 |
14.07% |
|
5-10年(含10年) |
65 | ||||
|
5年以下(含5年) |
30 |
2.评价系统及指标权重
根据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结果,采用对应的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收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煤矿、中级智能化煤矿、初级智能化煤矿,主要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主要指标及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运算平台 |
8.62% |
|
2 |
信息基础设施 |
8.37% |
|
3 |
地质保障系统 |
5.13% |
|
4 |
掘进系统 |
15.09% |
|
5 |
采煤系统 |
16.59% |
|
6 |
主煤流运输系统 |
11.86% |
|
7 |
辅助运输系统 |
5.36% |
|
8 |
通风与压风系统 |
5.22% |
|
9 |
供电与供排水系统 |
5.19% |
|
10 |
安全监控系统 |
13.54% |
|
11 |
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 |
5.03% |
Ⅰ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0、90>中级智能化煤矿≥80、80>初级智能化煤矿≥70;
Ⅱ类、Ⅲ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5、95>中级智能化煤矿≥85、85>初级智能化煤矿≥75。
(二)露天煤矿
1.建设条件分类
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矿田面积及剩余服务年限对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100>Ⅰ类煤矿≥85、85>Ⅱ类煤矿≥70、Ⅲ类煤矿<70,分类评价指标见下表。
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评价指标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单位 |
等级划分 |
指标得分 |
权重值 |
|
1 |
生产能力 |
万吨 |
≥1000 |
100 |
66.14% |
|
400-1000(不含) |
85 | ||||
|
<400 |
65 | ||||
|
2 |
矿田面积 |
平方千米 |
≥50 |
100 |
19.79% |
|
30-50 |
85 | ||||
|
15-30 |
75 | ||||
|
5-15 |
65 | ||||
|
<5 |
55 | ||||
|
3 |
矿井剩余服务年限 |
年 |
10年以上 |
100 |
14.07% |
|
5-10年(含10年) |
65 | ||||
|
5年以下(含5年) |
30 |
2.评价系统及指标权重
根据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结果,采用对应的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收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煤矿、中级智能化煤矿、初级智能化煤矿,主要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主要指标及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运算平台 |
14.95% |
|
2 |
信息基础设施 |
14.87% |
|
3 |
智能采剥 |
22.19% |
|
4 |
智能保障 |
18.03% |
|
5 |
安全管控 |
29.96% |
Ⅰ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0、90>中级智能化煤矿≥80、80>初级智能化煤矿≥70;
Ⅱ类、Ⅲ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5、95>中级智能化煤矿≥85、85>初级智能化煤矿≥75。
(三)选煤厂
1.建设条件分类
按照选煤厂与煤矿是否共建共享运算平台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选煤厂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共建的为智能化建设条件A类选煤厂、不共建的为智能化建设条件B类选煤厂。
2.评价系统及指标权重
根据选煤厂实际建设情况对选煤厂的各系统进行逐项打分,各系统考核得分之和为选煤厂总得分,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选煤厂、中级智能化选煤厂、初级智能化选煤厂,主要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A类选煤厂智能化验收指标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运算平台 |
9.92% |
|
2 |
信息基础设施 |
9.87% |
|
3 |
智能洗选 |
80.21% |
B类选煤厂智能化验收指标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基础平台 |
19.79% |
|
2 |
智能洗选 |
80.21% |
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选煤厂≥95、95>中级智能化选煤厂≥80、80>初级智能化选煤厂≥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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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6-02586 | ||
|---|---|---|---|
| 文 号 | 内能源煤管字[2026]173号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0 | ||
| 公文时效 | |||
发布时间:2026-03-20 19:05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编制依据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
《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
《关于印发<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煤炭规〔202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能安监字〔2021〕1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 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能源煤管字〔2024〕5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科技〔2025〕7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煤炭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煤炭〔2025〕89号)。
(一)验收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完成智能化建设,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企业自主验收,形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自验收报告》,且各智能化系统从自主验收之日起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
3.编制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建立了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机构和专业人才。
4.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验收流程
1.企业自验。煤矿申请验收前,应先由煤矿上级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无上级公司的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写自主验收报告。
2.管理部门验收。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材料,审核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在收到验收请示3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完成验收工作。其他煤矿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执法处开展材料审核和验收工作,审核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能源局。
3.公示公布。通过验收的煤矿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三)验收要求
1.专家组成要求。井工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露天煤矿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若包含选煤厂验收时专家组成员应再增加2名,专家选取应执行回避制度,并签署专家验收承诺书。
2.现场验收要求。进行验收时要注重实用效果,专家应现场核查系统运行情况。采煤或掘进工作面现场核查实时运行不少于1个工艺循环,至少核查连续2个月以上的系统运行数据,固定岗位无人值守通过调度系统进行检查,其他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3.验收报告要求。智能化煤矿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煤矿概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4.验收等级要求。煤矿智能化验收应按照建设条件先分类后评价,建设条件分为I类、II类和III类,评价结果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原则上I类煤矿应达到中级及以上等级,II类煤矿应逐步提升至中级及以上等级,III类煤矿应达到初级及以上等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5.廉政要求。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
1.优惠政策使用。对公布的智能化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未能动态达标的煤矿,逾期未能完成整改则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坚持动态检查。盟市和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蒙古局各驻地监察执法处应当每年对通过智能化验收的煤矿进行动态检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动态抽查,督促动态达标。
(五)保障措施与政策衔接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和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能安监二字〔2023〕1026号)同时作废。本办法执行中,国家对煤矿智能化建设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附件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
(一)井工煤矿
1.建设条件分类
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灾害条件及矿井剩余服务年限等对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100>Ⅰ类煤矿≥85、85>Ⅱ类煤矿≥70、Ⅲ类煤矿<70,分类评价指标见下表。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单位 |
等级划分 |
指标得分 |
权重值 |
|
1 |
生产能力 |
万吨 |
≥800 |
100 |
66.15% |
|
400-800(不含) |
85 | ||||
|
120-400(不含) |
75 | ||||
|
<120 |
65 | ||||
|
2 |
瓦斯等级 |
— |
低瓦斯矿井 |
50 |
6.85% |
|
高瓦斯矿井 |
75 | ||||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100 | ||||
|
3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
— |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
25 |
4.67% |
|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
50 | ||||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
75 | ||||
|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
100 | ||||
|
4 |
冲击危险性 |
— |
无冲击地压危险 |
25 |
8.26% |
|
弱冲击地压危险 |
50 | ||||
|
中等冲击地压危险 |
75 | ||||
|
强冲击地压危险 |
100 | ||||
|
5 |
矿井剩余服务年限 |
年 |
10年以上 |
100 |
14.07% |
|
5-10年(含10年) |
65 | ||||
|
5年以下(含5年) |
30 |
2.评价系统及指标权重
根据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结果,采用对应的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收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煤矿、中级智能化煤矿、初级智能化煤矿,主要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主要指标及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运算平台 |
8.62% |
|
2 |
信息基础设施 |
8.37% |
|
3 |
地质保障系统 |
5.13% |
|
4 |
掘进系统 |
15.09% |
|
5 |
采煤系统 |
16.59% |
|
6 |
主煤流运输系统 |
11.86% |
|
7 |
辅助运输系统 |
5.36% |
|
8 |
通风与压风系统 |
5.22% |
|
9 |
供电与供排水系统 |
5.19% |
|
10 |
安全监控系统 |
13.54% |
|
11 |
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 |
5.03% |
Ⅰ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0、90>中级智能化煤矿≥80、80>初级智能化煤矿≥70;
Ⅱ类、Ⅲ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5、95>中级智能化煤矿≥85、85>初级智能化煤矿≥75。
(二)露天煤矿
1.建设条件分类
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矿田面积及剩余服务年限对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100>Ⅰ类煤矿≥85、85>Ⅱ类煤矿≥70、Ⅲ类煤矿<70,分类评价指标见下表。
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评价指标
|
序号 |
评价指标 |
单位 |
等级划分 |
指标得分 |
权重值 |
|
1 |
生产能力 |
万吨 |
≥1000 |
100 |
66.14% |
|
400-1000(不含) |
85 | ||||
|
<400 |
65 | ||||
|
2 |
矿田面积 |
平方千米 |
≥50 |
100 |
19.79% |
|
30-50 |
85 | ||||
|
15-30 |
75 | ||||
|
5-15 |
65 | ||||
|
<5 |
55 | ||||
|
3 |
矿井剩余服务年限 |
年 |
10年以上 |
100 |
14.07% |
|
5-10年(含10年) |
65 | ||||
|
5年以下(含5年) |
30 |
2.评价系统及指标权重
根据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结果,采用对应的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收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煤矿、中级智能化煤矿、初级智能化煤矿,主要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主要指标及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运算平台 |
14.95% |
|
2 |
信息基础设施 |
14.87% |
|
3 |
智能采剥 |
22.19% |
|
4 |
智能保障 |
18.03% |
|
5 |
安全管控 |
29.96% |
Ⅰ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0、90>中级智能化煤矿≥80、80>初级智能化煤矿≥70;
Ⅱ类、Ⅲ类煤矿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煤矿≥95、95>中级智能化煤矿≥85、85>初级智能化煤矿≥75。
(三)选煤厂
1.建设条件分类
按照选煤厂与煤矿是否共建共享运算平台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选煤厂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共建的为智能化建设条件A类选煤厂、不共建的为智能化建设条件B类选煤厂。
2.评价系统及指标权重
根据选煤厂实际建设情况对选煤厂的各系统进行逐项打分,各系统考核得分之和为选煤厂总得分,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选煤厂、中级智能化选煤厂、初级智能化选煤厂,主要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A类选煤厂智能化验收指标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运算平台 |
9.92% |
|
2 |
信息基础设施 |
9.87% |
|
3 |
智能洗选 |
80.21% |
B类选煤厂智能化验收指标权重
|
序号 |
评价指标 |
权重值 |
|
1 |
基础平台 |
19.79% |
|
2 |
智能洗选 |
80.21% |
评价结果划分:高级智能化选煤厂≥95、95>中级智能化选煤厂≥80、80>初级智能化选煤厂≥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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