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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政策问答)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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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需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主要修改的方面: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可参与园区绿电。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明确了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6、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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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23-11-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需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主要修改的方面: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可参与园区绿电。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明确了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6、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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