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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政策问答)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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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3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和对投资主体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电源、电网、制氢、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制氢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能源局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主要修改的方面:1、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2、明确新能源、制氢、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3、明确了并网型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年上、下网电量要求,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10%,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

4、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5、明确了项目可分期投产,但最多分两期,且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具体分期投产方案。

6、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7、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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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23-11-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问:《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3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和对投资主体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电源、电网、制氢、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制氢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能源局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主要修改的方面:1、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2、明确新能源、制氢、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3、明确了并网型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年上、下网电量要求,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10%,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

4、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5、明确了项目可分期投产,但最多分两期,且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具体分期投产方案。

6、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7、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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