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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政策问答)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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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从哪些方面对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答:《实施细则》主要从厘清独立储能定义和功能定位、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合理优化项目布局、规范储能电站及配套工程建设、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健全调度运行机制、建立容量补偿和共享租赁机制、示范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一)独立储能定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直接接入公用电网,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服务电力系统运行。

(二)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划分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网侧独立储能为电力系统整体服务,发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保障高峰用电需求、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等作用。电源侧独立储能主要为对应的新能源场站提供调节服务,充电时优先满足新能源场站的调峰需求、不足电量从电力市场获取,放电时结合市场交易和电网需求自主安排。

(三)拓展应用场景。电网侧独立储能细分为三类应用场景,各类场景的储能规模有明确区分: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时长不低于4小时,保障高峰用电需求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时长不低于4小时,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0.5万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时长不低于8小时。电源侧独立储能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四)独立储能布局。结合新能源消纳和电网运行需求,电网侧独立储能重点布局在新能源送出消纳困难地区、负荷中心和电网末端地区,电源侧独立储能重点布局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结合新能源场站位置和电网结构就近建设。

(五)储能电站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根据电网实际需求有序建设,允许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独立或成立联合体投资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电源侧独立储能结合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需求建设,可采用合建、租赁、购买等方式新建或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配建储能暂不考虑转为独立储能电站。

(六)配套工程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的配套工程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源侧独立储能的送出线路工程由储能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电网的变电站内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七)调度运行机制。为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移峰填谷、调频调压等调节作用,独立储能电站需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管理,在电网出现紧急状况时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计划安排运行,其他时段可参与市场交易自主申报充放电计划、按市场出清结果运行。

(八)市场价格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适应新型储能的市场价格机制。允许独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获取收益,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九)容量补偿机制。考虑到新型储能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促进电网侧储能发展,在容量市场(电价)运行之前,按放电量给予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每度电的补偿标准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为10年,具体补偿标准在示范项目评估时根据项目方案研究确定。

(十)共享租赁机制。为提高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的积极性,拓宽电源侧独立储能收益模式,支持电源侧独立储能通过共享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储能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租赁价格可参考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的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十一)示范项目申报。加快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试点示范,由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申报,并会同电网企业、第三位咨询机构开展示范项目评估,从安全可靠先进等方面遴选出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

(十二)项目监督管理。加强独立储能项目管理,对项目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项目监管、安全生产、状态检测和项目退出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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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23-11-2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问:《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从哪些方面对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答:《实施细则》主要从厘清独立储能定义和功能定位、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合理优化项目布局、规范储能电站及配套工程建设、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健全调度运行机制、建立容量补偿和共享租赁机制、示范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独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一)独立储能定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直接接入公用电网,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服务电力系统运行。

(二)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划分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源侧独立储能。电网侧独立储能为电力系统整体服务,发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保障高峰用电需求、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等作用。电源侧独立储能主要为对应的新能源场站提供调节服务,充电时优先满足新能源场站的调峰需求、不足电量从电力市场获取,放电时结合市场交易和电网需求自主安排。

(三)拓展应用场景。电网侧独立储能细分为三类应用场景,各类场景的储能规模有明确区分:提升系统调节能力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时长不低于4小时,保障高峰用电需求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时长不低于4小时,解决末端电网用电需求类的放电功率不低于0.5万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时长不低于8小时。电源侧独立储能的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四)独立储能布局。结合新能源消纳和电网运行需求,电网侧独立储能重点布局在新能源送出消纳困难地区、负荷中心和电网末端地区,电源侧独立储能重点布局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结合新能源场站位置和电网结构就近建设。

(五)储能电站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根据电网实际需求有序建设,允许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独立或成立联合体投资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电源侧独立储能结合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需求建设,可采用合建、租赁、购买等方式新建或技术改造转为独立储能电站,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的配建储能暂不考虑转为独立储能电站。

(六)配套工程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的配套工程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源侧独立储能的送出线路工程由储能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电网的变电站内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七)调度运行机制。为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移峰填谷、调频调压等调节作用,独立储能电站需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管理,在电网出现紧急状况时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计划安排运行,其他时段可参与市场交易自主申报充放电计划、按市场出清结果运行。

(八)市场价格机制。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适应新型储能的市场价格机制。允许独立储能自主选择参与电力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获取收益,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九)容量补偿机制。考虑到新型储能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促进电网侧储能发展,在容量市场(电价)运行之前,按放电量给予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每度电的补偿标准上限为0.35元/千瓦时,补偿期为10年,具体补偿标准在示范项目评估时根据项目方案研究确定。

(十)共享租赁机制。为提高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的积极性,拓宽电源侧独立储能收益模式,支持电源侧独立储能通过共享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储能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租赁价格可参考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的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十一)示范项目申报。加快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试点示范,由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申报,并会同电网企业、第三位咨询机构开展示范项目评估,从安全可靠先进等方面遴选出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

(十二)项目监督管理。加强独立储能项目管理,对项目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项目监管、安全生产、状态检测和项目退出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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