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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绿电直连工作指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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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问:《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提出了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问:绿电直连适用范围?

答:绿电直连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

问:什么是绿电直连?

答: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问:绿电直连并网类型有什么区别?

答:绿电直连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新能源须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型应具备完全独立运行条件,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

问:什么负荷可以做绿电直连?

答:自治区所有新增负荷、制氢负荷(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色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有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电解铝、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以及国家级零碳园区范围内存量负荷均可开展绿电直连。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确定新能源规模?

答: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其中,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

问:绿电直连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如何确定?

答: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自发自用电量以绿电直连项目配套负荷核准(备案)文件所对应负荷的实际用电量为准,不计入配套储能充电、放电及损耗部分的电量],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绿电直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问:绿电直连项目由谁开发建设,如何运行管理?

答: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负责投资建设电源、负荷、直连专线。

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直连专线由负荷、电源主体协商建设。负荷和电源双方应签订10年以上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均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鼓励负荷企业与电源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建设绿电直连项目,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问: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利用率如何确定?

答:绿电直连项目规划新能源利用率应参照自治区能源局确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配套新能源弃电不纳入统计。

问:绿电直连项目交易与价格机制如何确定?

答:绿电直连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申报?

答:绿电直连项目是同一投资主体的,由项目公司进行申报;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由负荷企业牵头、会同电源企业联合申报。

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绿电直连项目,应取得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意见。利用存量负荷申报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的,还应取得省级电网企业关于《电力系统影响综合分析报告》的评估意见。

问:存量新能源项目是否可以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

答:对于因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电网接入工程尚未开工的存量新能源项目,以及与电网企业就切改方案、配套接网工程处置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已投运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在重新履行接入系统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可作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新能源进行申报。

问:能否开展跨盟市绿电直连项目?

答:支持新能源开发资源不足的盟市(省区)突破地域限制,在与周边盟市(省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发展需要谋划建设绿电直连跨盟市(省区)合作项目。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批复?

答:绿电直连项目(不含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联合评审批复。绿电直连项目新增负荷开工(已有实质性投资且纳入统计口径)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方可核准(备案)配套新能源。

问: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如何批复?

答: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进行预审批复。

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企业可依据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包括履行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并组织进行负荷侧项目建设。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通过预审并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且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的负荷侧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及本实施方案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项目电源建设规模。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验收?

答:绿电直连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综合验收,也可以委托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综合验收结果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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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绿电直连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26-01-1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问:《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答: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提出了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问:绿电直连适用范围?

答:绿电直连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

问:什么是绿电直连?

答: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问:绿电直连并网类型有什么区别?

答:绿电直连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新能源须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型应具备完全独立运行条件,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

问:什么负荷可以做绿电直连?

答:自治区所有新增负荷、制氢负荷(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色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有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电解铝、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以及国家级零碳园区范围内存量负荷均可开展绿电直连。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确定新能源规模?

答: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其中,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

问:绿电直连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如何确定?

答: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自发自用电量以绿电直连项目配套负荷核准(备案)文件所对应负荷的实际用电量为准,不计入配套储能充电、放电及损耗部分的电量],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绿电直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问:绿电直连项目由谁开发建设,如何运行管理?

答: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负责投资建设电源、负荷、直连专线。

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直连专线由负荷、电源主体协商建设。负荷和电源双方应签订10年以上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均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鼓励负荷企业与电源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建设绿电直连项目,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问: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利用率如何确定?

答:绿电直连项目规划新能源利用率应参照自治区能源局确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配套新能源弃电不纳入统计。

问:绿电直连项目交易与价格机制如何确定?

答:绿电直连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申报?

答:绿电直连项目是同一投资主体的,由项目公司进行申报;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由负荷企业牵头、会同电源企业联合申报。

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绿电直连项目,应取得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意见。利用存量负荷申报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的,还应取得省级电网企业关于《电力系统影响综合分析报告》的评估意见。

问:存量新能源项目是否可以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

答:对于因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电网接入工程尚未开工的存量新能源项目,以及与电网企业就切改方案、配套接网工程处置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已投运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在重新履行接入系统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可作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新能源进行申报。

问:能否开展跨盟市绿电直连项目?

答:支持新能源开发资源不足的盟市(省区)突破地域限制,在与周边盟市(省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发展需要谋划建设绿电直连跨盟市(省区)合作项目。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批复?

答:绿电直连项目(不含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联合评审批复。绿电直连项目新增负荷开工(已有实质性投资且纳入统计口径)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方可核准(备案)配套新能源。

问: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如何批复?

答: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进行预审批复。

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企业可依据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包括履行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并组织进行负荷侧项目建设。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通过预审并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且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的负荷侧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及本实施方案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项目电源建设规模。

问:绿电直连项目如何验收?

答:绿电直连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综合验收,也可以委托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综合验收结果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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