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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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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全国各省区和自治区其他部门实施经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nmgnyjfgc@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国家层面规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全国各省区和自治区其他部门实施经验,规范我区能源工程建设秩序,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现就我区能源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及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自工程开工之日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工程进度,按照不低于人工费占工程款最低比例(人工费占工程款最低比例=)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拨付人工费用。

二、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办工程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能源工程,涵盖煤炭、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等各类工程;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含农牧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建设单位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担保。责任主体方面,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任主体,担保费用由其承担;政府投资能源项目的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且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担保人。

(二)担保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担保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担保范围涵盖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含农牧民工工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担保。

(三)担保金额与期限

按工程款总金额担保的,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低于10%,1000万元至1亿元(含)超出部分不低于5%,1亿元以上部分双方商定;按支付节点担保的,每个节点担保金额不低于该节点工程款的15%。政府投资项目计算基数需扣除已批准财政预算资金,且担保金额不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截止时间为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尾款结清后30至180日,需分段担保或延续、补足担保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履约与赔付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未足额向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施工单位可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函(需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函7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或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工程量、应付金额有争议的,担保人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赔付义务。

(五)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属地人社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担保、虚假担保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或指定担保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等各方主体需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保障制度有效运行。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其他法定形式的担保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定期共享能源工程项目信息

为强化能源工程项目全流程监管,健全能源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风险、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平稳发展,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需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实时高效、精准可溯的原则,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等能源工程项目清单,定期向属地人社主管部门共享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开复工时间等),确保信息共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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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3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全国各省区和自治区其他部门实施经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nmgnyjfgc@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国家层面规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全国各省区和自治区其他部门实施经验,规范我区能源工程建设秩序,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现就我区能源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及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自工程开工之日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工程进度,按照不低于人工费占工程款最低比例(人工费占工程款最低比例=)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拨付人工费用。

二、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办工程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能源工程,涵盖煤炭、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等各类工程;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含农牧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建设单位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担保。责任主体方面,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任主体,担保费用由其承担;政府投资能源项目的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且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担保人。

(二)担保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担保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担保范围涵盖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含农牧民工工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担保。

(三)担保金额与期限

按工程款总金额担保的,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低于10%,1000万元至1亿元(含)超出部分不低于5%,1亿元以上部分双方商定;按支付节点担保的,每个节点担保金额不低于该节点工程款的15%。政府投资项目计算基数需扣除已批准财政预算资金,且担保金额不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截止时间为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尾款结清后30至180日,需分段担保或延续、补足担保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履约与赔付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未足额向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施工单位可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函(需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函7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或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工程量、应付金额有争议的,担保人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赔付义务。

(五)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属地人社部门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担保、虚假担保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或指定担保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等各方主体需依法依规履行义务,保障制度有效运行。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其他法定形式的担保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定期共享能源工程项目信息

为强化能源工程项目全流程监管,健全能源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风险、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平稳发展,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需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实时高效、精准可溯的原则,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氢能、储能等能源工程项目清单,定期向属地人社主管部门共享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开复工时间等),确保信息共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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