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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发布日期: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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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能源法改字〔2026〕54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2号)等政策要求,规范我区能源工程项目建设秩序,防范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经验,现就我区能源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约定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人工费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各类能源项目。

(二)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的数额和占工程款的比例,其中,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可按照同地区同类型已竣工项目中人工费占比水平或根据自治区公布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人工费占工程款最低比例(即 )明确约定,并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工程进度每月初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落实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办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开工手续、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各类能源项目。

(二)有关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建设单位需在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开工手续且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担保;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任主体,担保费用由其承担;政府投资能源项目的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或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担保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担保的,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即“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10%;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至1亿元(含)超出部分,担保金额不低于5%;施工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部分双方商定担保比例”;按支付节点担保的,每个节点担保金额不低于该节点工程款的15%;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能源工程,担保金额的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金额。担保期限截止时间为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且尾款结清后30至180日,需分段担保或延续、补足担保的,应在保函到期前尽早完成。

(三)履约与赔付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未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单位可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函。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函7日内,将赔付费用优先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款项可拨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对工程量、应付金额有争议的,担保人可优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赔付义务。

(四)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属地人社部门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担保、虚假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等各方主体需依法依规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保障担保制度有效运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作相应调整;其他法定形式的担保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内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参考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内建市〔2024〕18号)(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并结合能源领域工作实际,《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如有修订调整,须一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保障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拨付人工费

(一)适用范围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拨付人工费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各类能源项目。

(二)有关要求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款时,须单独列报人工费申请事项。建设单位在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应严格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要求,优先保障人工费足额拨付到位。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强化对人工费管理、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挤占、挪用人工费等违规情形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四、协同共享能源工程项目信息

为强化能源工程项目全流程监管,健全能源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平稳发展,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需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实时高效、精准可溯的原则,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能源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工作要求向本级人社主管部门共享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开复工时间等),确保共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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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做好能源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能源法改字〔2026〕54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2号)等政策要求,规范我区能源工程项目建设秩序,防范化解工程款支付风险,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经验,现就我区能源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约定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人工费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各类能源项目。

(二)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的数额和占工程款的比例,其中,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可按照同地区同类型已竣工项目中人工费占比水平或根据自治区公布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人工费占工程款最低比例(即 )明确约定,并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工程进度每月初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落实人工费占工程款比例、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办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开工手续、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各类能源项目。

(二)有关要求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建设单位需在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开工手续且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担保;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任主体,担保费用由其承担;政府投资能源项目的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或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担保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担保的,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即“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10%;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元至1亿元(含)超出部分,担保金额不低于5%;施工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部分双方商定担保比例”;按支付节点担保的,每个节点担保金额不低于该节点工程款的15%;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能源工程,担保金额的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金额。担保期限截止时间为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且尾款结清后30至180日,需分段担保或延续、补足担保的,应在保函到期前尽早完成。

(三)履约与赔付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未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施工单位可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索赔函。担保人应在收到索赔函7日内,将赔付费用优先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款项可拨付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对工程量、应付金额有争议的,担保人可优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赔付义务。

(四)监督管理

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属地人社部门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担保、虚假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曝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担保机构等各方主体需依法依规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义务,保障担保制度有效运行。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实施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作相应调整;其他法定形式的担保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内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参考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内建市〔2024〕18号)(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并结合能源领域工作实际,《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如有修订调整,须一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保障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拨付人工费

(一)适用范围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拨付人工费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各类能源项目。

(二)有关要求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款时,须单独列报人工费申请事项。建设单位在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应严格落实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要求,优先保障人工费足额拨付到位。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强化对人工费管理、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挤占、挪用人工费等违规情形的,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四、协同共享能源工程项目信息

为强化能源工程项目全流程监管,健全能源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平稳发展,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需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全面覆盖、实时高效、精准可溯的原则,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能源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工作要求向本级人社主管部门共享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开复工时间等),确保共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和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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