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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 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解读《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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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题: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解读《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魏玉坤、焦前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为何印发通知?通知部署哪些重点内容?两部门有关负责人1月30日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答: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强,必须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调节性电源,在新能源出力不足、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保障稳定供电,其他时段不发电、少发电。

目前,承担系统调节任务的主要是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为引导调节性电源合理建设、支持其更好发挥调节作用,“十四五”期间国家陆续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现行容量电价机制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煤电发电小时数快速下降,现行容量电价水平保障力度出现不足苗头;二是现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企业成本约束不足,不利于抽水蓄能项目科学合理布局、降本增效、有序发展;三是各地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原则不统一,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需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分类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适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问:为什么要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答:可靠容量是指机组在电力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是衡量机组顶峰能力的“标尺”,由于不同类型机组顶峰能力不同,相同规模装机容量能够提供的可靠容量是不同的。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特别是现货市场发展,部分地区逐步具备了用同一“标尺”衡量不同类型机组贡献大小的条件。因此,通知提出,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根据可靠容量这一“标尺”公平给予补偿,不再区分机组类型分别制定容量电价,这有利于促进不同技术类型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是成熟电力市场通行做法。

问:通知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作了哪些优化?

答:容量电价机制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密切相关。通知在完善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也作了相应优化完善。

一是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针对部分地区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尚未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不利于形成真实价格信号、难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的情况,通知提出,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入市。

二是优化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考虑到容量电价提高后,煤电需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知明确,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的下限,而是由各地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下限,促进各类机组公平竞争。

三是鼓励供需双方签订灵活价格机制。为适应交易需要、更好反映供需状况,通知明确,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

问:政策对终端用户有什么影响?

答:政策出台后,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对于工商业用户,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调节性电源需要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对冲,对工商业用户的购电成本影响不大。同时,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问: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较好地统筹了安全充裕、清洁低碳、经济高效等方面需要,有利于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一是有利于增强电力安全保供能力,调动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性,提升顶峰出力,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二是有利于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更好支撑新能源消纳利用,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有利于推动调节性电源健康发展,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布局,加强经营管理、降本增效,促进技术创新,更加高效地建设新型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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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 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解读《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2-05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题: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解读《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魏玉坤、焦前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为何印发通知?通知部署哪些重点内容?两部门有关负责人1月30日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答:近年来,我国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已成为第一大装机电源类型。但新能源随机性、波动性强,必须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调节性电源,在新能源出力不足、电力供应紧张时段保障稳定供电,其他时段不发电、少发电。

目前,承担系统调节任务的主要是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为引导调节性电源合理建设、支持其更好发挥调节作用,“十四五”期间国家陆续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省份探索建立了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现行容量电价机制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煤电发电小时数快速下降,现行容量电价水平保障力度出现不足苗头;二是现行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对企业成本约束不足,不利于抽水蓄能项目科学合理布局、降本增效、有序发展;三是各地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原则不统一,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需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要求,分类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适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问:为什么要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答:可靠容量是指机组在电力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是衡量机组顶峰能力的“标尺”,由于不同类型机组顶峰能力不同,相同规模装机容量能够提供的可靠容量是不同的。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特别是现货市场发展,部分地区逐步具备了用同一“标尺”衡量不同类型机组贡献大小的条件。因此,通知提出,各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根据可靠容量这一“标尺”公平给予补偿,不再区分机组类型分别制定容量电价,这有利于促进不同技术类型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也是成熟电力市场通行做法。

问:通知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作了哪些优化?

答:容量电价机制与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机制密切相关。通知在完善容量电价机制的同时,对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也作了相应优化完善。

一是推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参与电力市场。针对部分地区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尚未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不利于形成真实价格信号、难以充分发挥调节作用的情况,通知提出,加快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公平入市。

二是优化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考虑到容量电价提高后,煤电需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知明确,各地可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不再统一执行基准价下浮20%的下限,而是由各地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下限,促进各类机组公平竞争。

三是鼓励供需双方签订灵活价格机制。为适应交易需要、更好反映供需状况,通知明确,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

问:政策对终端用户有什么影响?

答:政策出台后,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对于工商业用户,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调节性电源需要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对冲,对工商业用户的购电成本影响不大。同时,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问: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较好地统筹了安全充裕、清洁低碳、经济高效等方面需要,有利于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一是有利于增强电力安全保供能力,调动调节性电源建设积极性,提升顶峰出力,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二是有利于促进调节性电源作用发挥,更好支撑新能源消纳利用,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有利于推动调节性电源健康发展,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布局,加强经营管理、降本增效,促进技术创新,更加高效地建设新型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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