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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论坛杂志 | 深入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谱写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来源:民族论坛杂志 发布日期: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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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民族事务迈入依法治理、依法保障、依法推进的新阶段,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入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轨道。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出台的重大战略意义 

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重大立法部署、重大制度创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从政策引领向法治引领跃升的标志性成果。

——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这一重要思想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高度统一,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举旗定向、立柱架梁。

——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立足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定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贯穿全篇,系统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目标要求、工作举措、保障措施,从制度上、法律上构建了一套导向鲜明、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科学完备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为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强大法治助力。

——这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实现民族复兴的现实需要。“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国家支持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规定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筑牢政治根基、法治根基、社会根基。

——这是深化民族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民族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作为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填补了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的空白,填补了民族工作领域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立法空白,与宪法、涉民族事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道衔接配套、协同发力,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这是应对风险挑战、维护国家统一与边疆安全的战略举措。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变乱交织,民族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不容小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底线思维,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对内促进与对外反制的有机结合,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构筑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边疆稳固的坚强法治屏障。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要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内容全面、内涵丰富,其核心要义可概括为“一条主线”“四对关系”“三个支柱”“两个并重”。

第一,牢牢把握“一条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立法宗旨与核心任务,将其作为一切工作的纲与魂贯穿、统领全篇。序言开宗明义,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确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定位。各章节层次分明,围绕主线谋篇布局,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推动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第二,科学把握“四对关系”。一是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求同存异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主要逻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始终把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在增进共同性的基础上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层面最高的认同和归属感,各民族意识主要是指对本民族身份的认同和归属感,“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但不是平行并列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三是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引导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文化不能自外于中华文化。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创新要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本末倒置。四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物质力量“管肚子”,精神力量“管脑子”,二者相辅相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既“管肚子”,加快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又“管脑子”,在各族人民心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第三,系统搭建“三个支柱”。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给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键抓手。一是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机制和载体,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共同信念。二是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该法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工作要求,围绕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促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人口流动等细化制度安排,并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三是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予三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四,始终坚持“两个并重”。一是坚持引导与约束并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促进型法律,既注重法律的引导性,以倡导、引导、支持、鼓励为重要方式,突出理念宣介、价值引领、政策引导,又注重法律的约束性,细化各级各类机构、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对各类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后果,以制度刚性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在治标上,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依法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在治本上,聚焦破解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从思想根源、社会基础、物质条件等方面精准施策、全面发力,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民族地区长治久安固本强基。 

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过程的考察,应聚焦于认知深化、社会传播与治理实践三个维度。

一是深化法律认知,实现法理内化。法律的有效实施以对立法宗旨与制度框架的准确理解为前提,这要求把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做到全面系统把握。从治理主体看,可通过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与理论学习内容,深化领导干部、基层治理队伍对该法立法逻辑的认识;从社会公众看,要面向各族群众开展常态化普法,推动公众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从“知条文”上升到“明法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法治、个个讲团结的浓厚氛围。

二是优化传播结构,扩大社会覆盖。法律权威的确立依赖有效的社会传播机制。要构建全媒体宣传矩阵,用好刊物、网站、公众号、短视频等各类平台载体,用群众语言、鲜活案例讲好法治故事、团结故事。推进“七进”宣传,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和有关普法活动安排,面向机关、企业、乡镇、社区、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等开展普法宣传,让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突出重点人群,面向青少年、基层干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流动人口等开展精准普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于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心灵深处。融入各类文化活动,结合文艺创作、文化交流、传统节庆、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把法律精神转化为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传得开的社会风尚。

三是完善治理机制,推动制度落地。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要及时完善配套的制度规范。可打造品牌化实践载体,围绕交往交流交融、文化互鉴、公益服务、帮扶互助、青少年教育等,打造一批叫得响、可复制、能持久的民族团结进步品牌项目。通过强化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资源下沉、服务下沉、力量下沉,让基层成为法治宣传的阵地、团结联谊的平台、服务群众的窗口。同时应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团结创建,及时反映各族群众心声,协助做好政策解读、矛盾化解、共识凝聚等工作,引导各界立足岗位知法、学法、守法、护法,在各行各业争当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民族团结的促进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

随着“十五五”时期的到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根基。这一进程不仅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为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赵勇,国家民委原副主任,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会长)

(转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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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论坛杂志 | 深入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谱写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

发布时间: 2026-07-16 来源: 民族论坛杂志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民族事务迈入依法治理、依法保障、依法推进的新阶段,标志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入系统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轨道。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出台的重大战略意义 

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重大立法部署、重大制度创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从政策引领向法治引领跃升的标志性成果。

——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这一重要思想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高度统一,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举旗定向、立柱架梁。

——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立足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定位,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贯穿全篇,系统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目标要求、工作举措、保障措施,从制度上、法律上构建了一套导向鲜明、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科学完备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为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强大法治助力。

——这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实现民族复兴的现实需要。“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国家支持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规定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筑牢政治根基、法治根基、社会根基。

——这是深化民族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民族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作为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填补了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立法的空白,填补了民族工作领域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立法空白,与宪法、涉民族事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道衔接配套、协同发力,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标志着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这是应对风险挑战、维护国家统一与边疆安全的战略举措。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变乱交织,民族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不容小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底线思维,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对内促进与对外反制的有机结合,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构筑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边疆稳固的坚强法治屏障。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要义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内容全面、内涵丰富,其核心要义可概括为“一条主线”“四对关系”“三个支柱”“两个并重”。

第一,牢牢把握“一条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立法宗旨与核心任务,将其作为一切工作的纲与魂贯穿、统领全篇。序言开宗明义,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确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定位。各章节层次分明,围绕主线谋篇布局,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推动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第二,科学把握“四对关系”。一是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求同存异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主要逻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始终把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在增进共同性的基础上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层面最高的认同和归属感,各民族意识主要是指对本民族身份的认同和归属感,“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但不是平行并列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三是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引导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文化是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集大成,各民族文化不能自外于中华文化。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创新要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进行,不能本末倒置。四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物质力量“管肚子”,精神力量“管脑子”,二者相辅相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既“管肚子”,加快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又“管脑子”,在各族人民心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

第三,系统搭建“三个支柱”。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给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键抓手。一是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机制和载体,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共同信念。二是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该法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工作要求,围绕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促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人口流动等细化制度安排,并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三是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予三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四,始终坚持“两个并重”。一是坚持引导与约束并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促进型法律,既注重法律的引导性,以倡导、引导、支持、鼓励为重要方式,突出理念宣介、价值引领、政策引导,又注重法律的约束性,细化各级各类机构、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对各类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后果,以制度刚性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在治标上,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依法解决影响民族团结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在治本上,聚焦破解影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层次矛盾问题,从思想根源、社会基础、物质条件等方面精准施策、全面发力,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现民族地区长治久安固本强基。 

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路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过程的考察,应聚焦于认知深化、社会传播与治理实践三个维度。

一是深化法律认知,实现法理内化。法律的有效实施以对立法宗旨与制度框架的准确理解为前提,这要求把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做到全面系统把握。从治理主体看,可通过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与理论学习内容,深化领导干部、基层治理队伍对该法立法逻辑的认识;从社会公众看,要面向各族群众开展常态化普法,推动公众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从“知条文”上升到“明法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法治、个个讲团结的浓厚氛围。

二是优化传播结构,扩大社会覆盖。法律权威的确立依赖有效的社会传播机制。要构建全媒体宣传矩阵,用好刊物、网站、公众号、短视频等各类平台载体,用群众语言、鲜活案例讲好法治故事、团结故事。推进“七进”宣传,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和有关普法活动安排,面向机关、企业、乡镇、社区、学校、连队、宗教活动场所等开展普法宣传,让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突出重点人群,面向青少年、基层干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流动人口等开展精准普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于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心灵深处。融入各类文化活动,结合文艺创作、文化交流、传统节庆、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把法律精神转化为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传得开的社会风尚。

三是完善治理机制,推动制度落地。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要及时完善配套的制度规范。可打造品牌化实践载体,围绕交往交流交融、文化互鉴、公益服务、帮扶互助、青少年教育等,打造一批叫得响、可复制、能持久的民族团结进步品牌项目。通过强化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资源下沉、服务下沉、力量下沉,让基层成为法治宣传的阵地、团结联谊的平台、服务群众的窗口。同时应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风险防范、团结创建,及时反映各族群众心声,协助做好政策解读、矛盾化解、共识凝聚等工作,引导各界立足岗位知法、学法、守法、护法,在各行各业争当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民族团结的促进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

随着“十五五”时期的到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根基。这一进程不仅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为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赵勇,国家民委原副主任,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会长)

(转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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