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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报 | 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百年历程

来源:中国民族报 发布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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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处理民族事务、开展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前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关系。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明确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的政策主张。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提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部署“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1931年11月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凡居住在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些主张和部署,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将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帝反封建,共谋国家独立、民族解放。 

▲1934年1月22日至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1934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各民族基于共同利益结成共同命运并实现自由联合、推翻民族压迫的“三段论”,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华民族整体观的第一个完整论述:“共同的革命利益,使中国劳动民众与一切少数民族的劳动民众真诚地结合起来了。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了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然而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个少数民族的责任。” 

长征期间,我们党率领红军途经我国西南、西北广大地区,经过苗、瑶、壮、侗、土家、水、黎、布依、仡佬、纳西、彝、藏、白、羌、回、东乡、裕固等十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杂居区,占红军长征经过地区的50%以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对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对我国少数民族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并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了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县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 

延安时期,我们党持续深化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团结各民族为一体”的政策主张。1940年,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以及后来的《回回民族问题》《蒙古民族问题》专门研究了陕甘宁边区及周边的民族问题,提出了处理民族问题的系列主张。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同年6月,延安《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指出,“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以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图存,就是当前抗战中的严重任务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原五一会址。 内蒙古民族解放纪念馆提供

抗战胜利后,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新中国全面建设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和法制规章提供了成功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

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当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将“民族政策”单列成章,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和)》历次稿本(节录)。中央档案馆藏

从1951年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文件,为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指引。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规定,奠定了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反映了我国各民族利益的一致性,把我们国家在民族问题上所遵守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及根据这种原则所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了。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与新国家”的伟大构想由此获得了法律上的确立,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有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等作出规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198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律基础。 

1987年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在提交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为了继续发展民族工作的好形势,逐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并指出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些要求,为全面实施宪法有关民族事务的规定指明了实践方向。 

新时代的守正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从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并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明确要求“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总结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归纳提炼了党的百年民族工作理论和经验,即“十二个必须”,强调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新华社发

2023年11月,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工作。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202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要深入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根据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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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报 | 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中国共产党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百年历程

发布时间: 2026-08-03 来源: 中国民族报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处理民族事务、开展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 

新中国成立前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民族工作,正确处理民族关系。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明确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的政策主张。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提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部署“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1931年11月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凡居住在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些主张和部署,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将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帝反封建,共谋国家独立、民族解放。 

▲1934年1月22日至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1934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了中国各民族基于共同利益结成共同命运并实现自由联合、推翻民族压迫的“三段论”,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华民族整体观的第一个完整论述:“共同的革命利益,使中国劳动民众与一切少数民族的劳动民众真诚地结合起来了。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了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民族的压迫。然而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个少数民族的责任。” 

长征期间,我们党率领红军途经我国西南、西北广大地区,经过苗、瑶、壮、侗、土家、水、黎、布依、仡佬、纳西、彝、藏、白、羌、回、东乡、裕固等十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杂居区,占红军长征经过地区的50%以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对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对我国少数民族的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并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了党的一系列民族政策,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县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 

延安时期,我们党持续深化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团结各民族为一体”的政策主张。1940年,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以及后来的《回回民族问题》《蒙古民族问题》专门研究了陕甘宁边区及周边的民族问题,提出了处理民族问题的系列主张。1941年5月1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同年6月,延安《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指出,“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以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图存,就是当前抗战中的严重任务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原五一会址。 内蒙古民族解放纪念馆提供

抗战胜利后,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新中国全面建设民族事务管理制度和法制规章提供了成功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

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当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将“民族政策”单列成章,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和)》历次稿本(节录)。中央档案馆藏

从1951年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文件,为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指引。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作出规定,奠定了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反映了我国各民族利益的一致性,把我们国家在民族问题上所遵守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以及根据这种原则所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了。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与新国家”的伟大构想由此获得了法律上的确立,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有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等作出规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198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律基础。 

1987年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在提交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为了继续发展民族工作的好形势,逐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并指出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基本国策,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些要求,为全面实施宪法有关民族事务的规定指明了实践方向。 

新时代的守正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从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指引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并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明确要求“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总结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归纳提炼了党的百年民族工作理论和经验,即“十二个必须”,强调要准确把握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新华社发

2023年11月,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工作。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202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要深入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根据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完善民族工作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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