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长辈版 登录/注册 无障碍浏览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 外事办公室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栏目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网站首页
能源要闻
政务公开
公众参与
服务大厅
党建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暖心专区 登录/注册 政务微信政务微信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外事办公室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能源要闻
  • 政务公开
  • 公众参与
  • 服务大厅
  • 党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键下载
政策沟通 我要沟通

    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2655 主题分类 电力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文  号 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
    成文日期 2022-08-15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7 13:30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保存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改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改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2013年12月我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含光热项目,下同)实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以来,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发展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一些项目超建设规模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逾期仍开工建设、未经批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自行批小建大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内政发〔201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若国家及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项目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未建、在建、已建成的集中式及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二章  加强核准(备案)管理

    第四条 强化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规模化管理,只有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项目才能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严禁接入电网消纳。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超国家及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擅自组织项目优选、落实业主、核准(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要禁止超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规模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发电,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盟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  加强开工管理

    第七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严格执行2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未按照国家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其核准(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禁止其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八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延期开工的,要在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项目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禁止为核准(备案)已逾期项目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加强建设管理

    第九条 风电、太阳能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承诺、核准(备案)要求和国家工程标准建设。

    第十条 往年自治区及各盟市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大于其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部分一律废止,禁止超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开展项目建设,杜绝项目批小建大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加强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至全容量并网的建设期内,其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撤销项目核准(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内,因同一集团内部业务分工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业主、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的项目,或确需调减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场址等建设内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六章  加强并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强化本地区新能源项目接网服务,禁止未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及核准(备案)逾期失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办理接网手续。同时,做好新能源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保障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网源建设同步,确保项目按期并网发电。

    第七章  加强发电补贴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排查本地区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五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有补贴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指导拟申请发电补贴的项目业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合规办理相关手续。杜绝拟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出现手续违规、漏办、缺失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新能源项目发电补贴申报、审核的政策规定,建立旗县、盟市两级能源主管部门自下而上的发电补贴申请层层审查机制。围绕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是否合规核准(备案),是否合规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对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往年印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管理政策与本文冲突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施。


    附件:

    文件下载
    • 国家能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盟市能源局(发改委)网站 各盟市能源局(发改委)网站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乌海市能源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府网站工作年报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网站支持IPV6

    蒙ICP备1900408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10号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政府网站找错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菜单
      ×
    •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众参与
    • 服务大厅
    • 党建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2655
    文  号 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主题分类 电力
    成文日期 2022-08-15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7 13:30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改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改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2013年12月我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含光热项目,下同)实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以来,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发展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一些项目超建设规模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逾期仍开工建设、未经批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自行批小建大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内政发〔201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若国家及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项目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未建、在建、已建成的集中式及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二章  加强核准(备案)管理

    第四条 强化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规模化管理,只有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项目才能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严禁接入电网消纳。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超国家及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擅自组织项目优选、落实业主、核准(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要禁止超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规模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发电,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盟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  加强开工管理

    第七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严格执行2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未按照国家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其核准(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禁止其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八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延期开工的,要在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项目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禁止为核准(备案)已逾期项目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加强建设管理

    第九条 风电、太阳能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承诺、核准(备案)要求和国家工程标准建设。

    第十条 往年自治区及各盟市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大于其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部分一律废止,禁止超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开展项目建设,杜绝项目批小建大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加强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至全容量并网的建设期内,其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撤销项目核准(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内,因同一集团内部业务分工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业主、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的项目,或确需调减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场址等建设内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六章  加强并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强化本地区新能源项目接网服务,禁止未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及核准(备案)逾期失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办理接网手续。同时,做好新能源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保障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网源建设同步,确保项目按期并网发电。

    第七章  加强发电补贴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排查本地区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五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有补贴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指导拟申请发电补贴的项目业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合规办理相关手续。杜绝拟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出现手续违规、漏办、缺失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新能源项目发电补贴申报、审核的政策规定,建立旗县、盟市两级能源主管部门自下而上的发电补贴申请层层审查机制。围绕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是否合规核准(备案),是否合规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对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往年印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管理政策与本文冲突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施。

    附件:

    政策解读

    •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蒙ICP备1900408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01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1

    请使用CTRL+S保存网页

    (Mac用户使用Command+S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