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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47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8-29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0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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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与政策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充分征求自治区各有关厅局、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前提下,自治区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包含七章27条,明确了核准、建设、运营、掺烧化石能源监管等四方面管理措施。

一是核准管理。新增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布局在秸秆资源丰富地区,以热电联产模式运行,项目建设规模要与当地秸秆资源量、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相匹配。明确项目纳入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才能履行核准手续,并完善了项目核准申请前置要求,明确除国家规定的支持性要件外(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将燃料来源、燃料构成、燃料运输距离材料,以及企业不掺烧化石能源成诺等纳入核准前置要件审查范围,强化核准审查要求。

二是建设管理。各盟市要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按照申报承诺和核准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草等各项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企业放弃建设,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是否同意终止建设、清退项目的书面决定。

三是运营管理。各盟市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营监管工作。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消除隐患后再恢复运行;如存在长期亏损,企业申请退出的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作出是否同意项目退出的书面决定,履行退出项目作废手续。

四是防治掺烧化石能源管理。项目业主要制定运行台账、视频监测、烟气监测等措施,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杜绝掺烧化石能源情况报告,附加真实性承诺书。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否掺烧化石燃料作出认定,一经发现项目存在掺烧化石能源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追责工作。

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若对生物质项目管理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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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4711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8-29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1 16:30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编制目的与政策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充分征求自治区各有关厅局、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前提下,自治区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包含七章27条,明确了核准、建设、运营、掺烧化石能源监管等四方面管理措施。

一是核准管理。新增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布局在秸秆资源丰富地区,以热电联产模式运行,项目建设规模要与当地秸秆资源量、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相匹配。明确项目纳入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才能履行核准手续,并完善了项目核准申请前置要求,明确除国家规定的支持性要件外(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将燃料来源、燃料构成、燃料运输距离材料,以及企业不掺烧化石能源成诺等纳入核准前置要件审查范围,强化核准审查要求。

二是建设管理。各盟市要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按照申报承诺和核准要求开展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草等各项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企业放弃建设,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是否同意终止建设、清退项目的书面决定。

三是运营管理。各盟市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营监管工作。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消除隐患后再恢复运行;如存在长期亏损,企业申请退出的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作出是否同意项目退出的书面决定,履行退出项目作废手续。

四是防治掺烧化石能源管理。项目业主要制定运行台账、视频监测、烟气监测等措施,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上报杜绝掺烧化石能源情况报告,附加真实性承诺书。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否掺烧化石燃料作出认定,一经发现项目存在掺烧化石能源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追责工作。

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和自治区若对生物质项目管理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政策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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