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6-002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内能源电力发〔202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公文时效 |
一、政策背景
为推动建立增量配电网常态化发展机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十章五十二条,提出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增量配电网的定义、增量配电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为网间互联关系,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第二章增量配电网规划,共六条。明确增量配电网规划应与自治区电网规划进行充分衔接。进一步细化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收集规划编制信息、确定初步划分意见、征求意见、编制规划、委托评审等。
第三章配电区域划分,共七条。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完整连续、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配电区域划分的工作流程,包括编制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审查、公示、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等。
第四章存量资产处置,共三条。明确配电区域划分过程中对存量资产的处置方式。配电区域划分过程中,确实无法避让电网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存量电网资产的,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租赁等方式处置。
第五章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共四条。明确项目业主优选的具体要求。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优选办法,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参与优选的企业应按优选办法要求出具投资、建设等方面的承诺。
第六章增量配电网接入新能源和调节资源,共八条。明确增量配电网接入新能源和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的相关要求。增量配电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具备供电能力且实际供电运行后,方可建设或接入新能源;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自我调峰、自我消纳”原则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第七章接入系统和调度运行,共七条。明确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的关系,并在接入系统审查、调度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增量配电网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后,按“网对网”关系与自治区级电网企业签订网间互联协议和调度协议,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相应调度机构调度指令。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负责配电区域内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八章电价和市场交易,共六条。明确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的结算方式、增量配电网参与电力市场的方式、有关价格机制等内容。
第九章退出机制,共四条。强调增量配电网应遵照电力业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并对增量配电网建设提出时限要求。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拖延建设任务,拒不履行承诺或运营水平达不到投标要求,造成无法满足配电区域内用户用电需求的,自治区能源局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
第十章其他,共一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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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6-00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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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内能源电力发〔2026〕2号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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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4 22:50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政策背景
为推动建立增量配电网常态化发展机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十章五十二条,提出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增量配电网的定义、增量配电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为网间互联关系,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第二章增量配电网规划,共六条。明确增量配电网规划应与自治区电网规划进行充分衔接。进一步细化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收集规划编制信息、确定初步划分意见、征求意见、编制规划、委托评审等。
第三章配电区域划分,共七条。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完整连续、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配电区域划分的工作流程,包括编制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审查、公示、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等。
第四章存量资产处置,共三条。明确配电区域划分过程中对存量资产的处置方式。配电区域划分过程中,确实无法避让电网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存量电网资产的,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租赁等方式处置。
第五章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共四条。明确项目业主优选的具体要求。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优选办法,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参与优选的企业应按优选办法要求出具投资、建设等方面的承诺。
第六章增量配电网接入新能源和调节资源,共八条。明确增量配电网接入新能源和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的相关要求。增量配电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具备供电能力且实际供电运行后,方可建设或接入新能源;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自我调峰、自我消纳”原则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第七章接入系统和调度运行,共七条。明确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的关系,并在接入系统审查、调度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增量配电网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后,按“网对网”关系与自治区级电网企业签订网间互联协议和调度协议,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相应调度机构调度指令。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负责配电区域内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八章电价和市场交易,共六条。明确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的结算方式、增量配电网参与电力市场的方式、有关价格机制等内容。
第九章退出机制,共四条。强调增量配电网应遵照电力业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并对增量配电网建设提出时限要求。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拖延建设任务,拒不履行承诺或运营水平达不到投标要求,造成无法满足配电区域内用户用电需求的,自治区能源局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
第十章其他,共一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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