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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举措及实施效果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6-002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文  号 内能源电力发〔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1-14 公文时效

《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14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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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动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常态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共十二条,主要是从促进增量配电网充分消纳新能源、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鼓励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多场景融合应用、完善增量配电网电价和市场交易政策、强化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提出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性措施。

一是促进增量配电网充分消纳新能源。支持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及盟市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也可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申请建设绿色供电(绿电直连)项目。

二是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运行。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满足自身电力需求。

三是鼓励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多场景融合应用。鼓励增量配电网与氢能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增量配电网内规划建设多能互补项目。鼓励增量配电网内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四是完善增量配电网电价和市场交易政策。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开展电力电量交易,根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结算。增量配电网按照有关要求成立售电公司后,可依法依规代理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新型储能设施)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依规组织有关单位对增量配电网的供电行为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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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6-00206
文  号 内能源电力发〔2026〕2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6-01-14
公文时效

《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4 22:45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推动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常态化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二、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共十二条,主要是从促进增量配电网充分消纳新能源、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鼓励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多场景融合应用、完善增量配电网电价和市场交易政策、强化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提出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性措施。

一是促进增量配电网充分消纳新能源。支持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及盟市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也可根据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申请建设绿色供电(绿电直连)项目。

二是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运行。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满足自身电力需求。

三是鼓励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多场景融合应用。鼓励增量配电网与氢能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增量配电网内规划建设多能互补项目。鼓励增量配电网内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四是完善增量配电网电价和市场交易政策。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开展电力电量交易,根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结算。增量配电网按照有关要求成立售电公司后,可依法依规代理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新型储能设施)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依规组织有关单位对增量配电网的供电行为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

政策举措及实施效果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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